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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权留成、权多成因与被上诉人权银芬、权银霞以及原审被告权银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留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多成,男,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玉舟,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银芬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留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多成,男,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玉舟,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银芬,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综治、王鑫,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银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炳辉,男,汉族。
原审被告:权银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权多成,基本情况同上,特别授权。
上诉人权留成、权多成因与被上诉人权银芬、权银霞以及原审被告权银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权留成、权多成(同时系权银子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舟,被上诉人权银芬的委托代理人杨综治、王鑫,被上诉人权银霞的委托代理人董炳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笑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