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杨国毅因与被上诉人孙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北京市博文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龙,男,汉族。 上诉人杨国毅因与被上诉人孙海龙民间借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北京市博文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龙,男,汉族。
上诉人杨国毅因与被上诉人孙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国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胜,被上诉人孙海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笑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