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北京市博文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龙,男,汉族。 上诉人杨国毅因与被上诉人孙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国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胜,被上诉人孙海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