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景书、赵兵,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金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金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景书、赵兵,被上诉人洛阳市金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林、委托代理人杜晓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