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迎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衍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武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综治,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占军、王衍哲,被上诉人高武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综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