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智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庆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丹、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邓智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庆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智伟,被上诉人郑庆轩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刘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奎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