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永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国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红伟与上诉人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红伟、上诉人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