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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红伟与上诉人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永锦,该公司执行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永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国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红伟与上诉人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红伟、上诉人洛阳聚鼎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艺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