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杰,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丙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建都,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设,男,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市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薛振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红波,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刘东杰、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梁建都、叶建设,原审被告洛阳市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洛阳建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东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书伟,上诉人许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峰与被上诉人梁建都委托代理人卢晓昆,被上诉人叶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荣安,原审被告洛阳建管局委托代理人彭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索如意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