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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涛与被上诉人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西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涛,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则鸣,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涛,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则鸣,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西京,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上诉人唐涛与被上诉人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西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涛委托代理人王则鸣,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涛,被上诉人逸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全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梁西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委托洁华物流公司运输37.822吨T2导铜变压器带,至江苏省溧阳市的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运输价格405元/吨,总运费共计15317.91元。洁华物流公司将该笔业务委托被告豫C61030货车实际车主唐涛进行运输,并向唐涛出具了一份随车同行的发货单。该发货单的注意事项载明:1、托运货物应自愿参加保险,如遇损按保价赔偿,如不保险,赔偿最大金额按运费的三倍……。2011年11月2日5时10分,唐涛雇佣的司机梁西京驾驶豫C61030货车(豫C5060挂)在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585KM+300M处撞坏道路设施,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处理,认定梁西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1月3日,洁华物流公司代理人靳忠诚与唐涛签订一份《赔偿协议》,载明:“甲方: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今有乙方车辆予C61030货车,驾驶员唐涛,在我公司装铜变压器带37.822吨,运往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货物总价值共计2635415.58元,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报废,直接照成损失,33万元到38万元的加工费成本,最后以厂家最终核算为准,由乙方赔付甲方公司。甲方代表:靳忠诚2011年11月3日乙方代表:唐涛豫C610302011年11月3日”。《赔偿协议》上没有双方公司盖章确认,庭审中,逸通公司对唐涛代理公司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且洁华物流公司未向唐涛支付该次运输的运费。
2011年11月25日,甲方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洁华物流公司签订一份《运输赔偿协议》,约定:乙方赔偿甲方金属损耗和T2导铜变压器带加工费共计256271.84元;乙方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甲方,乙方也可选择从甲方原未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2011年11月1日甲方委托乙方的运输费用,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安全送达,故甲方不再支付此项费用。庭审中,洁华物流公司提供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支票和内部磨账申请审批表,证实洁华物流公司已采用运费抵扣的方式向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56271.84元赔偿款。
另查明,2008年12月28日,唐涛与逸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将其购买的豫C6103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逸通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协议期限为三年。梁西京系唐涛雇佣的司机。
原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洁华物流公司委托豫C61030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唐涛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37.822吨T2导铜变压器带运至江苏省溧阳市的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唐涛雇佣的司机梁西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毁损,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处理,认定梁西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涛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洁华物流公司已经向货物所有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6271.84元,洁华物流公司选择要求唐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唐涛辩称依据洁华物流公司向其出具的出库单约定未投保货物最大赔偿金额应为运费的三倍,该院认为出库单并未显示托运人、承运人,只显示收货人及货物情况,仅为出库单据,不能作为洁华物流公司和唐涛对于货物损害赔偿的约定,故唐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洁华物流公司要求唐涛赔偿运输费用16641.68元,因洁华物流公司并未支付该次运输的运费,故不予支持。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唐涛将豫C6103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逸通公司名下进行营运,洁华物流公司要求逸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梁西京系唐涛雇佣的司机,唐涛辩称梁西京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唐涛应当对梁西京造成他人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梁西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一、唐涛、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损失256271.8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94元,由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4元,由唐涛、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
宣判后,唐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销误,责任划分不当。(一)2011年11月1日,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公司将37.822吨T2导铜变压器带交由上诉人唐涛运输,并向唐涛出具一份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载明:1、托运货物应自愿参加保险,如遇损按保价赔偿,如不保险,赔偿最大金额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洁华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并未对该批货物参加保险,同时也未督促该批货物货主对该批货物参加保险。该发货单应为洁华物流公司同上诉人唐涛对于货物损失的特别约定。上诉人唐涛同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公司就托运货物损失已经有了明确约定,应当依法判令上诉人在约定范围能赔偿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公司有明显过错,应减轻上诉人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洁华物流未对该批货物参加保险,未对该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未在货运单上告知该批货物价值,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减轻上诉人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梁西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梁西京作为上诉人雇佣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处理,认定梁西京负事故全部责任。显然被上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才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梁西京也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一审诉讼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在一审起诉时以及涧西法院在定案由时都是按运输合同纠纷,在第二次开庭时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变更为侵权损害赔偿,但是按侵权损害赔偿涧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是法庭并未安排新的答辩期给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
被上诉人洁华物流公司辩称: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逸通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意见,改判或发还重审。
梁西京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西京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毁损,交警部门认定梁西京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涛作为梁西京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唐涛的车辆挂靠到逸通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逸通公司亦应对本案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涛上诉称,洁华物流公司未给货物投保,按照发货单上的约定,其赔偿最大金额为运费的三倍。但该发货单并未显示托运人、承运人,只显示收货人及货物情况,仅为出库单据,不能作为洁华物流公司与唐涛关于货物损坏赔偿的约定,且事故发生后唐涛以逸华公司名义与洁华物流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同意赔付洁华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唐涛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唐涛要求梁西京承担连带责任,但洁华物流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并未要求梁西京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应予准许。唐涛与梁西京之间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唐涛的其他上诉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唐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