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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炳雪、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春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雪,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冀晓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雪,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冀晓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夏冬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郑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万山,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春雨,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上诉人杨炳雪、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春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炳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冀晓辉、上诉人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万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春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一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