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义江,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付小曾,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健康,该卫生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义江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义江的委托代理人付小曾,被上诉人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勇超、委托代理人田杰,原审第三人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于 磊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一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