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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中建与被上诉人洛阳赛罗帕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中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赛罗帕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中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赛罗帕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弘、郭耀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段中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中建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被上诉人洛阳赛罗帕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弘、郭耀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