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中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赛罗帕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弘、郭耀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段中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中建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被上诉人洛阳赛罗帕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弘、郭耀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