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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铁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轮,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轮,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洛阳市老城区利都物资经销部业主,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洛阳市老城区利都物资经销部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静娥,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7组,系李铁轮姐姐。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安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铁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国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顺星、被上诉人李铁轮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娥、刘新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