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轩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崔治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安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轩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市轩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国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顺星、被上诉人洛阳市轩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娥、刘新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