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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万顺钢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冯鸿、薛保娥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万顺钢构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圣雪昂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万顺钢构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鸿,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保娥,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系冯鸿之妻。
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平金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万顺钢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冯鸿、薛保娥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万顺钢构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建国、被上诉人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冯鸿、薛保娥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平金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一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