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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鹤、原审被告张建国、李敏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卢宁,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鹤,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卢宁,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鹤,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建国,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系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敏芝,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上诉人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鹤、原审被告张建国、李敏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多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卢宁、被上诉人杨鹤委托代理人冀建峰、原审被告张建国、原审被告李敏芝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