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洛民终字第2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诺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吕伯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金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怀仁,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生。 原审被告:龚选文,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住新安县。 原审第三人:郑新生,男,汉族,1954年2月5日生,住新安县。 原审第三人:马雪利,女,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新安县。 上诉人洛阳市诺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原审被告张怀仁、龚选文、第三人郑新生、马雪利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民二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诺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金星,被上诉人金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垚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怀仁、龚选文,第三人郑新生、马雪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民二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