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王善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广林,男,汉族,1960年1月5日生,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在册股东,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广林证照返还纠纷、确认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涛、宋恒,上诉人张广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晓东、崔建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