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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符贺敏与被上诉王晨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贺敏,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晨琦,女,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铁见,男,197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贺敏,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晨琦,女,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铁见,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农民。
上诉人符贺敏与被上诉王晨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贺敏、被上诉人王晨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