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贺敏,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晨琦,女,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铁见,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农民。 上诉人符贺敏与被上诉王晨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贺敏、被上诉人王晨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