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才,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红,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书铭,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晋爱辉,女,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成才,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系晋爱辉丈夫。 上诉人陈成才与被上诉人朱春红、原审被告晋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成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被上诉人朱春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书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