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陈成才与被上诉人朱春红、原审被告晋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才,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红,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才,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红,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书铭,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晋爱辉,女,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成才,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系晋爱辉丈夫。
上诉人陈成才与被上诉人朱春红、原审被告晋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成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被上诉人朱春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书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