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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红星与被上诉人贾孟安、姚干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星,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孟安,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星,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孟安,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干卫,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上诉人陈红星与被上诉人贾孟安、姚干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红星,被上诉人贾孟安、姚干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陈红星承包了孟津县麻屯镇明美印刷厂的基建工程,被告陈红星又将该工程中的伙房、锅炉房、仓库、门卫室的施工项目发包给了原告贾孟安。被告姚干卫系被告陈红星在明美印刷厂工地的领工及技术员,具体负责该工地。原告干完规定的工程项目后,被告姚干卫为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单,下欠工程款合计14652元。该结算单的内容为:“伙房东西长20.40米×2.75米=56.1米×160=8976元钢结构、围墙48×1.25=7680块×0.20=1536元粉刷48米×1.25×2=120平方×7=840元杂工打路门卫地基共800元(误工)锅炉房地基门卫地基围墙打夯平地共计2500元姚干卫12月6号”。后甲方明美印刷厂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下余工程款12652元,被告方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讨要遭到拒绝后,诉于法院。审理中,根据案情需要,依法追加承包孟津县麻屯镇明美印刷厂基建工程的乙方即被告陈红星为本案被告。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贾孟安按二被告的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被告姚干卫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下欠原告工程款12652元,因被告姚干卫系被告陈红星在明美印刷厂工地的领工及技术员,具体负责该工地,故下欠原告工程款12652元应由被告陈红星负责清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红星支付原告贾孟安工程款126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贾孟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元,由被告陈红星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宣判后,陈红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陈红星把一审开庭时间记错,因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按缺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红星将孟津县麻屯镇明美印刷厂的机械工程部分发包给了贾孟安,并支付了2000元费用,在施工将结束时,陈红星又支付给贾孟安8000元。姚干卫系工地的技术员,陈红星将工程款支付给贾孟安,但姚干卫如何给与为什么给贾孟安出具的工程结算单,陈红星并不知情。姚干卫出于不知或者有意,这是姚干卫的事,或者是贾孟安与姚干卫之间的串通,这是他俩的事,因为至今陈红星并不欠贾孟安工程款。由于贾孟安在施工中无故停工,在工程结算时,洛阳明美印刷厂下发了罚款单,对贾孟安无故停工造成延期交工罚款10000元,经多方说和,最终罚款5000元,这样陈红星已支付给贾孟安2次计10000元,加上罚款5000元,实际已多支付给了贾孟安工程款。综上,请求:1、二审撤销一审判决。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贾孟安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陈红星无故不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姚干卫辩称:一审法院开庭时并没有通知到姚干卫,姚干卫不是故意缺席。贾孟安到姚干卫家让给他算算干了多少活,姚干卫只是大概算了算。陈红星给姚干卫9000元,姚干卫花了1000元,给了贾孟安8000元,但是没打条子。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红星将承包的麻屯镇明美印刷厂基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贾孟安施工,该事实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姚干卫系陈红星在工地的领工及技术员,具体负责该工地,其向贾孟安出具结算单,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陈红星应当对下欠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故原审认定及判决,并无不当。陈红星上诉称在施工将结束时支付贾孟安8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外陈红星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出具的10000元罚款单,系在结算单之后所出具,且未向贾孟安送达,该罚款单对贾孟安不应产生效力,故本院均不予采信。陈红星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陈红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一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