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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学林,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0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3月12日因犯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学林,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0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学林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洛龙区皂角树市场2排39号门前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两轮轻便摩托车钥匙未拔,骑上该车便走,被陈某某发现并在后追撵,当周学林骑行至皂角树市场1排铁市场门口时,被陈某某追上。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80元。2014年5月21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拘留十五日。
2014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茶城南排1号“出山茶厂”的茶叶店门口,正在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森地牌电动车时被发现,并被张某甲当场抓获。2014年4月1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2013年7月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9排36号门前,正在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大阳跑跑摩托车时,被张某乙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750元。2013年7月3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
2012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老城区马路街“双佳床垫”商店门口,正在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铃木牌燃油助力车时被发现,周学林被杜某某当场抓获。2012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2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路玻璃市场三区6排万源玻璃店门口,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正在充电的黑色踏板梦露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20元。2012年12月4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2年11月6日中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老城区同化街106号小黄修理部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200元。2012年11月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学林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
被告人周学林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洛龙区皂角树市场2排39号门前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两轮轻便摩托车钥匙未拔,骑上该车便走,被陈某某发现并在后追撵,当周学林骑行至皂角树市场1排铁市场门口时,被陈某某追上。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80元。2014年5月21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茶城南排1号“出山茶厂”的茶叶店门口,正在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森地牌电动车时被发现,并被张某甲当场抓获。2014年4月1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2013年7月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9排36号门前,正在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大阳跑跑摩托车时,被张某乙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750元。2013年7月3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
2012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老城区马路街“双佳床垫”商店门口,正在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铃木牌燃油助力车时被发现,周学林被杜某某当场抓获。2012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2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路玻璃市场三区6排万源玻璃店门口,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正在充电的黑色踏板梦露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20元。2012年12月4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2年11月6日中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周学林在洛阳市老城区同化街106号小黄修理部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200元。2012年11月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综上,被告人周学林共盗窃六次,其中四次被盗物品价值6750元,三次被当场抓获,犯罪没有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学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资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学林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学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学林的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志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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