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偃刑一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迎辉,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0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日夜,被告人牛迎辉到偃师市党校门口附近,用携带的弹弓和铁质弹珠将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雪铁龙”轿车右车窗玻璃打烂后,进入该车盗窃工艺刀一把,并用刀将该车后隔板装饰板划破。次日凌晨,牛迎辉又到该地点,用同样方法将牛治钢停放在此处的“东风标致”轿车右车窗玻璃打烂后,进入该车盗窃“红旗渠”香烟三盒,之后,牛迎辉再次进入侯某某“雪铁龙”轿车实施盗窃时,该车报警器报警,牛迎辉在逃跑过程中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牛迎辉作案时使用的弹弓1把,铁制弹珠196个,其盗窃的“红旗渠”香烟3盒,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盗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三张、安德莉亚贵宾卡一张、7天连锁酒店会员卡一张、四海龙男装会员卡一张、运动无限会员卡一张、摩高会员卡一张、星牌台球会员卡一张、喆服会员卡一张、热度会员卡一张等物品。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侯某某被损坏“雪铁龙”轿车右前门玻璃及太阳膜价值315元、后隔板装饰板价值895元、拆装费200元;牛治钢被损坏“东风标致”轿车右前门玻璃及太阳膜价值300元、拆装费100元;牛治钢被盗“红旗渠”香烟价值30元。现“红旗渠”香烟已发还牛某某,工艺刀被牛迎辉丢弃。 2、2014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预谋后到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元邦信贷门口花坛附近,用携带的螺丝刀和打火机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面包车车窗玻璃扣撬掉,通过车窗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盗窃墨镜两个、钱包一个、工商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摩高会员卡一张、热度会员卡一张、喆服会员卡一张。现工商银行卡、农村信用社金燕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摩高会员卡、热度会员卡、喆服会员卡已发还赵某某。墨镜及钱包被二被告人丢弃。 3、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预谋后到偃师市城关镇安居二期小区门口,用携带的螺丝刀和打火机将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其借用董国强的“五菱”面包车车窗玻璃扣撬掉,通过车窗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盗窃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两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张、七天连锁酒店会员卡一张、安德莉亚贵宾卡一张、运动无限会员卡一张、充电宝一个、弹弓架子一个。现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七天连锁酒店会员卡、安德莉亚贵宾卡、运动无限会员卡已发还董国强,充电宝、弹弓架子被二被告人丢弃。 4、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预谋后到偃师市城关镇安居一期小区门口对面道路上,用携带的螺丝刀和打火机将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依维柯”车车窗玻璃扣撬掉,通过车窗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盗窃四海龙男装会员卡一张、身份证一张、星牌台球会员卡一张和几十元现金。现四海龙男装会员卡、星牌台球会员卡已发还高某某,身份证被二被告人丢弃,现金被二被告人分肥。 5、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预谋后到偃师市城关镇民康路偃师市房管局家属院内,用携带的螺丝刀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家属院内的红色“银钢本一”牌两轮摩托车车把锁撬开,将该车推出家属院后盗走。后牛迎辉、杨某某经杨杰(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郭义刚(另案处理)。卖车款被二被告人分肥。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2014年3月25日价值2290元。现该车已追还李某某。 6、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预谋后到偃师市城关镇安居二期小区门口西侧的人行道上,用携带的螺丝刀和打火机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面包车车窗玻璃扣撬掉,通过车窗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盗窃导航一个、“电子狗”一个、强光手电一个、读卡器一个、工具包一个(内装万用表一个、扳子一把、螺丝刀两把)。上述被盗物品被二被告人丢弃。 7、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预谋后到偃师市城关镇太学路金太阳公寓小区,用携带的螺丝刀和打火机将段某某停放在此小区的“五菱”面包车车窗玻璃扣撬掉,通过车窗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盗窃“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山地自行车2014年3月30日价值1580元。现该山地自行车已追还段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侯某某、牛某某、赵某某、董国强、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杰、郭义刚、田飞龙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购买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迎辉、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部分追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瑜 助理审判员 高亚飞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