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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盈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书盈,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4日在其家中被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书盈,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4日在其家中被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监护人宋某丙,系被告人宋书盈长子。
指定辩护人于燿铭,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书盈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书盈及其法定监护人宋红宾、指定辩护人于燿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书盈因臆想被同村村民魏某甲欺负,意欲报复。2014年4月3日7时许,宋书盈持菜刀到被害人魏某甲家,用菜刀朝魏某甲头部、颈部猛砍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魏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引起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书盈作案时为老年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宋书盈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书盈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宋书盈的辩护人辩称:宋书盈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汴城村被告人宋书盈(时年75周岁)因身体不适,遂臆想被同村村民魏某甲欺负,意欲报复。2014年4月3日7时许,宋书盈持菜刀到被害人魏某甲(男,殁年64岁)家,用菜刀朝魏某甲头部、颈部猛砍数下,致其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宋书盈逃离现场并自杀未遂。经鉴定,宋书盈作案时为老年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于2014年4月3日由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汴城村村民魏真峰报案至公安机关,称同村村民魏某甲在自己家中被人杀害。公安机关当日即立案侦查并赶赴案发现场,在排查过程中将作案后自杀未遂的同村村民宋书盈控制,后宋书盈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对案发和被告人宋书盈自杀现场进行了勘查,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若干,在宋书盈自杀现场提取了一把带血的菜刀和若干处血迹。
3.菜刀一把及辨认笔录,证明现场提取的带血菜刀经被告人宋书盈辨认系其作案及自杀时使用的菜刀。
4.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魏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引起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显示:①检验结果不排除死者魏某甲与魏跃杰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②尸体头部上方塑料布上血迹、尸体左手北侧长方形塑料包装袋上血迹、沼气池盖子北侧地面血迹、鸡舍南墙上沿血迹、尸体东侧铝盆血迹、尸体到圆拱门之间血迹、过道内塑料管(长1M)管壁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死者魏某甲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③宋书盈上衣衣服前襟上下侧血迹、宋书盈左右鞋底血迹、废弃平房西屋床板南侧地面血迹、废弃平房东屋靠西墙木凳北扶手血迹、废弃平房东屋靠西墙木凳东侧地面血迹、废弃平房东屋床上血迹、废弃平房东屋床上刀柄处血迹所得DNA图谱与宋书盈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④过道内塑料管(长1M)管头部擦拭物、废弃平房东屋床上刀刀尖处血迹所得DNA图谱一致,死者魏某甲血样和宋书盈血样所得DNA图谱混合可得。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宋书盈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老年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等情况。
6.被告人宋书盈住院病历及外伤照片,证明其作案后自杀情况。
7.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证明急救车到现场时,被害人魏某甲已死亡。
8.死亡赔偿协议书,证明案发后双方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9.汴城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害人魏某甲遗体下葬情况。
10.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甲、余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二人去魏某甲家送肉,魏某甲孙子魏某乙在家,三人看到魏某甲躺在自家院内,颈部有伤,地上有血迹,随后赶来的魏某丙打电话报警。
(2)证人魏某乙(被害人魏某甲之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7点,其听见家里的狗不停地叫,声音很大,起床后发现其爷爷魏某甲不在他的房间。后听见有人敲门,打开门见是孙某甲和余某,孙某甲把肉送到了厨房。随后其看见爷爷在猪圈门口躺着,脖子上有伤口,猪圈墙外的塑料布上溅的有血。其爷爷这几天没有和别人吵过架。
(3)证人魏某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7:10左右,魏某甲的孙子魏某乙和余某说魏某甲出事了。其到魏某甲家发现魏某甲在猪圈旁躺着,右颈部有血,好像有个洞,就打110电话报警。
(4)证人赵某某(被害人魏某甲三儿媳)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6:20,孙某甲来送肉,因为没有五花肉了,其让他再送肉,后其上班去了。7:26,孙某甲打电话说魏某甲不行了。
(5)证人孙某乙、张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下午,二人在汴城村西南桃园东侧看见路边躺着一个人,就到桃园告诉了陈某某。三人走到那人旁边,发现是同村的宋书盈,脖子处有血。陈某某问他怎么回事,宋书盈说是碰着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张某乙骑着电动三轮车把宋书盈带走了。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15时左右,孙某乙、张某甲到桃园说在苗圃发现一个人在路上躺着。三人过去发现是宋书盈,他横躺在苗圃的路上,手上和脸上有血。其问他怎么回事,宋书盈说他碰着了。后其回村给宋书盈侄女宋某甲说了一声,宋某甲找人骑着电动三轮车把宋书盈带走了。
(7)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下午3点多,陈某某说其伯宋书盈在村南沙河边躺着,看着还不轻。其就给堂姐宋某乙打电话,后和张某乙、陈某某一起到了沙河边。当时宋书盈躺在沙河边桃园的小路上,浑身是血,浑身发抖。问他怎么回事,他说碰着了。然后其打120电话,把宋书盈扶到张某乙的电动三轮车上去村里等急救车。走到宋书盈家胡同口时,遇见公安人员了解情况,就一起把宋书盈送到了医院。当天村里的魏某甲在家被人杀了,很多公安人员在村里调查。其看见宋书盈手腕、小腿及脖子喉咙处有刀伤。
(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15时许,陈某某对其说宋书盈身体不舒服,在桃园旁边麦地头那躺着,找不到他家人。宋书盈的侄女宋某甲在其家东边开了一个超市,其就对陈某某说估计宋某甲那有号码,陈某某就去宋某甲超市了。其从家里出来,宋某甲准备骑电动车去找宋书盈,其就到宋某甲超市门口骑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去桃园了。其和宋某甲把宋书盈架到三轮车上,当时宋某甲已经打过120急救电话了。其骑着三轮车走到村北时遇见了120车,就把宋书盈抬到车上,把他拉走了。其见到宋书盈时,他闭着眼不会动,裤子上有血。其把宋书盈抬到120车上时发现他脖子处有个伤口。
(9)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早上7点左右,其在魏某甲家房子后面看到宋书盈从魏某甲家出来,脸色苍白。当晚听说魏某甲死了。宋书盈和魏某甲两家住的比较近,平时宋书盈常去魏某甲家打牌。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早上6点左右,其起床后到村里转转,走到宋书盈家南侧河堤口时见宋书盈朝西边沙河方向走。
(11)证人李某(被告人宋书盈二儿媳)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早上7点多,宋书盈回家了。过了3分钟,听见大门响了一下,后来就没有再见到过宋书盈。其出去买早餐回来见魏某甲家门口围着很多人,听说魏某甲被人杀死了。宋书盈和魏某甲没有矛盾,他们经常在一起打牌,关系还不错。
(12)证人宋某丙(被告人宋书盈长子)证言,证明其最后一次见到父亲是2014年4月2日22时左右,大姐宋某丁打电话说父亲要从她家里走,劝不住他。其找到父亲后,见他和大姐在一起,在两人劝说下,父亲同意回大姐家了。在父亲住的屋里,他说魏某甲给他下电夹子,他浑身发麻,魏某甲还逼着他吃药。其听后感觉他说话没有根据和逻辑,就说他胡说。后其回家了。2014年3月中旬其去弟弟家找父亲,父亲说其弟弟给他下迷魂药,能控制他,还说他的手机被其弟弟用网络控制了,打不出去。其就说他是胡说,父亲见其训他就不吭声了。其发现父亲的手机设置出问题了,就调整过来了。其父亲平时和魏某甲没有什么矛盾,他去魏某甲家打过纸牌。其发现父亲说话不靠谱有三四个月了。
(13)证人宋某(被告人宋书盈次子)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8点左右,其和孩子在家睡觉,妻子说邻居魏某甲被杀了。其起床后去魏某甲家看了一下情况就又回家了。因为其岳父生病住院,其和妻子就带着孩子去鲁山看望岳父。13时左右,村里人和其二姐打电话说其父亲在河坡地头躺着,可能不舒服。回家路上听说父亲已被送往医院,其就直接去了医院,在楼下遇见了警察,警察带着其和大姐回家。在车上大姐说父亲脖子上有个口,身上到处是伤。其妻子说父亲当天早上7点左右开门到了家,其没有见到父亲,一直在睡觉,起床时他已经不在家了。案发前一天晚上其父亲没有在家住,听大姐说住在她家。其父亲性格多疑,经常怕邻居说他的坏话。后来其哥宋某丙说父亲得邪病了,还专门找了一个阴阳先生给看好了。一个月前,其妻子说父亲给村里人说魏某甲织个网网他,其听了没有在意。其父亲常去魏某甲家和村上的人打牌,最近两个月去的少了。
(14)证人宋某丁(被告人宋书盈长女)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早上6点左右,父亲起来后说要回汴城。下午三点多,其接到妹妹电话,说父亲在汴城桃园东侧躺着,已经打120了,说是去了市第二人民医院了。其到医院后看见父亲在急诊室躺着,听医生说喉咙、胳膊和腿上都有伤。父亲平时没和什么人有矛盾。2014年4月1日父亲从山上回来后说自己去郑州了,其丈夫说他做梦的吧,因为父亲出去了三四个小时,根本不可能去郑州。近几天父亲说他的手机坏了,其也没有在意。其叔叔说父亲这段时间有些老年痴呆,感觉有些不正常。父亲平时和魏某甲关系不错,听说他以前到魏某甲家打过牌。父亲容易发脾气。2014年4月2日晚上10点左右,父亲说魏某甲给他夹电夹子,浑身发麻,口渴总想喝水,说是魏某甲欺负他。父亲平时没有说过要报复魏某甲。
(15)证人高某某(被告人宋书盈女婿)证言,证明宋书盈在其家时说过有人用电电他,说别人也看不到,就他自己知道。2014年4月2日中午吃过饭,宋书盈出去了,晚上回来时精神很好,说他去郑州转了一圈病全好了,很高兴。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他就步行离开家向东走了。
(16)证人魏某丁(被害人魏某甲长子)证言,证明宋书盈和其父亲平时没什么矛盾,两人关系很好,宋书盈平时没事到其家打牌。其听说宋书盈近一段时间有病,不知道是什么病,其父亲生前说过宋书盈精神状态不好。
(1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魏某甲和宋书盈两人没矛盾,平时关系还不错。
(18)证人魏某(被害人魏某甲弟弟)证言,证明2014年3月28日,宋书盈要给其下跪,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宋书盈没说什么就走了。魏某甲和宋书盈平时没什么矛盾。
(19)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其最后一次见宋书盈是2014年3月28日上午在汴城村集会,当时其喊他,他背着手低着头往前走,也没理其。魏某甲和宋书盈没有矛盾,平时关系还不错。
11.被告人宋书盈供述:2014年4月3日早上7点左右,我从家中出来,怀里揣着菜刀,到魏某甲家里去了。他家大门没开,我就坐在大门口等了十几分钟,魏某甲把大门打开让我进去,我就到了他家院子里。走到猪圈门口附近,我把菜刀取出来,魏某甲问我干什么,我说你知道。我就用菜刀砍他,记得砍了两三下,砍在魏某甲脖子、肩膀上,当时他就倒在了地上。我想着活不成了,就把菜刀放在怀里锁上魏某甲家大门走了。我往西直接往沙河堤走,到了沙河边小树林附近两间破旧砖房里,我进了里面那间。里面有一张床,还有旧衣服。我躲在里面很害怕,就躺在床上用菜刀砍自己的脖子、胳膊、腿以及头部,流了很多血,我就等着死。等了三四个小时,没有死成,我就从屋里爬出来找人。我爬到一条小土路上,遇到两个女的,后来就不记得了,不知道怎么到了医院。我砍魏某甲和砍自己的是同一把菜刀,我从小屋里爬出来时没有带走菜刀。菜刀是我家的,铁质木把,二十多公分长,十几公分宽。我砍魏某甲是因为他欺负我,用电打我。我一到他家心里就难受,浑身是电,是无线的看不见的电。那感觉难受死了,连说都不敢说,别人都不相信。一通电我就难受,他在我身边一站我就难受。我用菜刀砍魏某甲时,他没有反抗。砍之前,我们没有争吵、撕扯,砍后刀尖上有他的血。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书盈持刀将被害人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书盈因身体不适无端臆想受被害人欺负,即持刀将其杀害,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患有老年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书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蘅
审 判 员  王克领
代理审判员  李占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晓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