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温传,男,汉族,住宝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世武,男,汉族,住宝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宝丰县杨庄镇卫生院。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常留献,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温传因与被申请人马世武、宝丰县杨庄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传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温传申请再审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综上,温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