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甫,男,汉族,医生,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海瞧,男,汉族,个体户,住鲁山县。 再审申请人王文甫因与被申请人郑海瞧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文甫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的被申请人正北4—5尺宽出路并不存在,据此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偿2.5万元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再审判决认定郑海瞧家向北有出路一条,该条出路现由王文甫家占用。由王文甫对郑海瞧进行适当补偿较为合理。故王文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文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窦士报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