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新,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素欠,又名卢素倩,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清香,又名王香娃,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王建新、卢素欠因与被申请人王清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建新、卢素欠申请再审称:(一)王清香系王建新、卢素欠的堂姐,出具书面证明和录音证据证明没有委托律师起诉过王建新、卢素欠。(二)王建新、卢素欠有其爷爷王魁元土改确权时两张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证明原审查明事实错误。(三)郏政宅字第596号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的。王建新、卢素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王建新、卢素欠称王清香出具书面证明和录音证据证明王清香没有委托律师起诉过王建新、卢素欠的问题,因该证据来源和真实性不能确定,本院不予采纳。(二)因1992年3月26日郏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王海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已对涉案房产的权属进行了重新确认,王建新、卢素欠在原审时提供土改时王魁元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仅能证明当时的房产权属情况,故王建新、卢素欠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王建新、卢素欠提出郏政宅字第596号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的理由,因王建新、卢素欠不能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该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王建新、卢素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新、卢素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