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占营、赵延辉与王二欣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占营,男,回族,住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延辉,又名赵艳辉,男,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占营,男,回族,住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延辉,又名赵艳辉,男,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二欣,男,汉族,住郏县。
再审申请人马占营、赵延辉因与被申请人王二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占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审中,马占营多次见到王二欣在郏县多处工地打工,其左臂伤情恢复得非常好,根本不可能构成六级伤残。马占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平劳鉴结字(2011)27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有关规定,多次向一审法院提出对王二欣的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本案审判长总是以王二欣不同意鉴定为由予以拒绝。根据一审情况,一审法庭不应当采信该鉴定结论,而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武断作出了错误判决,严重侵犯马占营依法提出对王二欣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的权利。二审中,马占营又一次提出进行复查鉴定,二审法院却以一审中马占营无提出复查鉴定为由,再次剥夺马占营的合法权利。(二)二审法院严重违背法律程序。1.在二审长达半年的审理程序中,二审法官从来没有见到过王二欣,更不知道其伤情的恢复状况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就武断采信原鉴定结论。2.二审判决后,不依法对马占营送达,马占营根本就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就认定该判决生效。(三)自2012年5月29日马占营依法提起一审诉讼,到2013年12月16日二审作出判决,长达一年零七个月的诉讼过程中,王二欣从无到过法院,所有手续均是其代理人办理。一审、二审法官从无见到过王二欣,根本不知道王二欣的伤情恢复情况,就不顾案件客观事实,武断作出判决,严重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严重违背法律程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马占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赵延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严重违背法律程序。1.二审中赵延辉被列为被上诉人,但二审开庭未通知赵延辉,赵延辉没有参加诉讼,二审就武断作出判决。2.二审判决后,不依法对赵延辉送达,赵延辉根本就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就认定该判决生效。(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赵延辉多次见到王二欣在郏县多处工地打工,其左臂伤情恢复得非常好,根本不可能构成六级伤残。马占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平劳鉴结字(2011)27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有关规定,多次向一审法院提出对王二欣的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本案审判长总是以王二欣不同意鉴定为由予以拒绝。根据一审情况,一审法庭不应当采信该鉴定结论,而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武断作出了错误判决,严重侵犯马占营依法提出对王二欣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的权利。但二审法院却认定马占营在一审中无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剥夺马占营提出复查鉴定的权利。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严重违背法律程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赵延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二欣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期间,马占营并未向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一审法院提出劳动能力复查的申请。当时,王二欣因伤情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一直在郑州医院做康复治疗,诉讼中由其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二审判决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二审期间,王二欣也未收到过法院要求其本人必须到庭的通知,其一直在郑州康复治疗,往来平顶山并不方便,且其依法有权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活动。其次,马占营如申请伤残鉴定复查,应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同时依照程序向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该鉴定委员会安排复查,待复查结果出来之后,申请恢复审理并递交复查结果。但至二审终结,王二欣未收到过任何单位或组织的复查通知。再次,马占营如通过法院启动复查鉴定程序,自然须遵循民事诉讼相关程序,一审时就应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否则,二审时自然无权再行使该项权利。(三)二审程序合法。二审期间,赵延辉恶意逃避诉讼,拒不到庭,二审审理因此而一拖再拖。二审法官不厌其烦反复电话通知并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才使得审理程序继续进行,其间全部程序均为合法。请求依法驳回马占营、赵延辉的再审申请。
赵延辉同意马占营的申请再审意见。
马占营同意赵延辉的申请再审意见。
本院认为:王二欣在郏县万方免烧砖厂工作时左臂受伤,构成六级伤残的事实,有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平劳鉴结字(2011)275号《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马占营、赵延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占营、赵延辉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一审时马占营不认可王二欣适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王二欣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该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鉴定,二审时亦未提出书面申请;赵延辉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申请复查鉴定,原审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关于马占营、赵延辉申请再审所称二审送达问题,经查,二审系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马占营送达二审判决,向赵延辉送达开庭传票和二审判决,该送达方式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王二欣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一审、二审诉讼亦无不当。
综上,马占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赵延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占营、赵延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