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系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宝丰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我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龙丹、韩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印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为解决从石龙区、汝州、鲁山等地煤矿购进原煤没有发票的问题,找到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局长陈某甲,经其同意后,分别于2010年2月23日、3月17日、5月25日、6月23日,用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25万元,并违规抵扣税款87.7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14年8月14日退还抵扣的税款3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交易,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7.7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 辩护人刘印卿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属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陈某某是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行为来追究;2、本案被告虚开的增值税数额是较大,不符合巨大的条件;本案涉嫌的税款没有流失,被告人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案属多因造成的一个犯罪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税款全部交了。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供证据有:1、情况说明一式13份;2、六家洗煤企业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情况反映;3、宝丰县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4、平顶山国税局为平顶山市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该证据没有加盖公章)。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为解决从石龙区、汝州、鲁山等地煤矿购进原煤没有发票的问题,找到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局长陈某甲商量此事,得知可以用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提出代开申请,经陈某甲等人同意后,分别于2010年2月23日、3月17日、5月25日、6月23日,用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购货方为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96份,金额2925万元,缴纳税款87.75万元。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上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的进项发票入账,经宝丰到国税局认证后,抵扣税款87.75万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全部追退。 另查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于2010年7月30日申请注销了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2、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工商注册档案:营业执照2010年1月20日颁发,经营范围煤球加工销售,税务登记证2010年1月25日颁发,经营范围同上。证明李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在宝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酒务工商所注册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 3、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4、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盖章、陈某甲和毛某某签字的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缴纳税款申报单。证明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户头代开发票清册。证明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25万元。 6、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证明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全部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877500元。 7、缴款单,2014年8月15日,陈某某涉案款30万元上缴国库。 8、宝丰法院标的款收据一份,证明陈某某退回税款57.75万元。 9、情况说明一式13份,证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背景。 10、六家洗煤企业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情况反映,证明开票背景原因。 11、证人陈某甲(宝丰县国税局大营税务分局局长)证言,2010年时候,当时洗煤企业的形势比较好,纳税额都比较大,购进原煤量比较大,小煤矿受新华矿难的影响存在不开发票的现象。作为洗煤厂没有进项发票,造成无法准确的会计核算,增值税专用的链条中断。当时好多洗煤厂到外地代开增值税发票,取得进项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宝丰县政府召开财税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为了确保本县税收,减少税源流失,不允许在外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外地开的不允许抵扣。这次会议后,县国税局也召开会议,要求对于外地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要经过外调核查后才能允许抵扣。李某某原来就是宝丰县宏运公司的购煤人员,他在前营乡注册了一个煤球厂,因为煤球厂不需要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有营业执照,大概是2010年2月份到大营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10年7月底,书伟煤球厂注销了税务登记证。书伟煤球厂办税务登记的时候什么性质我记不清楚了,根据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来看,它属于商业企业。对书伟煤球厂的情况,最快县局2010年6月份应当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真正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就到8月份了,但是2010年7月底书伟煤球厂已经注销了税务登记证。书伟煤球厂总共缴了五百二十多万元的税款,税率是3%,应该代开了一亿六七千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书伟煤球厂代开了这么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分局没有审核其业务真实性,工作中有漏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53号文件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申报单、税务登记证、缴纳税款就可以到国税局代开,宏运洗煤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书伟煤球厂后,书伟煤球厂的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一直在大营分局存放。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注册书伟煤球厂目的是为了解决宏运洗煤厂买煤没有发票的问题,凤宝、恒利等其他几家洗煤厂也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当时想着不管是凤宝还是恒利,他们是作为进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要先缴纳税款。我没有核实他们是不是发生实际交易。我想着税务专管员核实了,并且在审批表上已签上业务属实,同意代开的意见,所以我就签字盖章了。我只知道,凤宝、恒利等几家企业找我签审批表的时候我知道是凤宝、恒利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2、李某甲(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经理)证言,2010年的时候,煤矿企业都是定税,煤出的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少,一部分不给增值税专用发票。洗煤企业有销项必须有进项,企业遇到困难。刚好县里召开了财税工作会议,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税收不外流,不准企业到外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本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好我公司从石龙区煤矿购买原煤洗煤,没有发票。我和会计陈某乙和购煤人员说,去宝丰县国税局反映情况,解决购煤没有发票的问题。会计陈某乙从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问明情况后,给我说办一个个体户,然后办一个税务登记证,就可以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听到陈某乙汇报后,我安排购煤人员李某某和会计陈某乙一起尽快办理个体工商户,名字是陈某乙和李某某起的。以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名义代开399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还是按3%抵扣的,不知道有其他洗煤厂也有用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13、陈某乙(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会计)证言,我在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也没有宣布任什么职务,主要负责公司缴纳税款、证件审验、换证、变证和附带负责财务工作等对外业务。李某某是宏运洗煤公司的人员,他是公司的进煤调煤人员,他注册了一个煤球厂,叫做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但是实际上没有经营煤球业务。李某甲给李某某说县里开会外地代开发票不让抵扣,你在外地调煤就别在外地代开发票了,以你的名义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时李某某说公司需要可是中。我办理完书伟煤球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之后,把手续放在大营分局了。因为当时还想着注册的书伟煤球厂就是临时用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管理,便于注销。我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通过现金缴纳税款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是从大营分局领取的制式表格。我们公司的税管员是毛某某。毛某某每月去公司巡查两三次,并查看账目和经营情况。陈某甲知道我们公司注册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当时注册书伟煤球厂就是陈某甲让这样办的。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399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198500元。代开三或四次,具体记不清了。当时缴纳税款1198500元,每个月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认证抵扣,全部抵扣了,总共抵扣税款1198500元。我只是宏运公司的一个经办人员,实际购的有原煤,代开发票也经国税局同意认可。除了宏运洗煤有限公司我不知道还有其他企业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证人叶某某证言,我是2010年2月到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任办税服务大厅主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就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业务,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填写申报单,并缴纳税款后,由办税服务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宝丰县国税局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了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填写申报单以外,还需要小规模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审批,签署业务真实,同意代开的意见。办税大厅见到分局的审批意见才代开。一直到2013年上半年局里通知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分局审批,这个申请审批表才不再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人提供。 15、证人贾某证言与证人叶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1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0年的时候,我是在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的时候,有一天李某甲把我叫到他在宏运公司的办公室,会计陈某乙也在那,李某甲和陈某乙给我商量用我的名义注册一个书伟煤球厂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说这样做已经得到大营分局的陈某甲局长同意了,因为我是宏运公司的调煤员,又是打工的,所以也同意了。过了几天,陈某乙就叫上我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一起去到商酒务工商所注册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我开车和他一起去了大营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来去办理发票专用章时,我给陈某乙说我还得去煤矿调煤,你自己去办吧,他让我出具一份委托书,并把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他。之后都是陈某乙自己去办理的,办完之后过几天我在宏运公司碰见了陈某乙,陈某乙给我说发票专用章办好了。陈某乙没给我说过书伟煤球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放在哪里。注册的书伟煤球厂的目的就是用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当时我帮宏运公司拉煤,卖煤的煤矿不给开具发票,为了能够使宏运公司在买煤和卖煤的账看起来完整,就注册了书伟煤球厂用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宏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发票是陈某乙去办理的,我没有参与,也不清楚办理的过程,事后也没人告诉过我。没有其他洗煤企业找到我经我同意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我也不知道还有其他企业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陈某乙说过他找陈某甲商量过怎么解决买煤没有发票的问题,说陈某甲同意可以注册一个煤球厂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证人毛某某(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副局长)证言,2010年有一天,陈某甲局长喊住我给我说,他已经向宝丰国税局林某某局长请示过了,为了解决辖区内洗煤厂买煤没有发票无法入账的问题,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一个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允许企业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企业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你帮忙办理一下手续。后来企业就根据自己买煤的情况,填写审批表和申报单,我管的企业是先拿着审批表找我签字,然后再去找陈某甲局长签字盖章,其他企业我都不认识,都是先找陈某甲局长签字盖章,再回来找我签字,他们拿着审批表和申报单先去银行缴纳税款,回到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得前后有十六家企业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知道书伟煤球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放在大营分局了,具体谁拿着我不知道,都是企业自己去弄去,我只在审批表上签字,而且也是事先经陈某甲同意的。书伟煤球厂代开了税额51098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实。应该是全部入账抵扣了,因为当时代开就是为了抵扣。陈某甲没有因为代开专门安排我去企业调查核实经营情况,我也没有主动因为代开专门去企业调查核实情况。代开的原因是分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抵扣是因为一开始是同意代开的,而且这些发票都是县国税局开具的真实发票,所以允许抵扣了。 18、证人黄某某(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内勤)证言,我在分局负责财务工作,还有就是普通发票的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工作。大概是2010年2月底的时候,陈某乙和李某某一起到分局,找到我说李某某注册了一个书伟煤球厂,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我看他们提供的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就给他们办理了一个税务登记证。我记得陈某乙好像说过,领导说为了便于注销管理,把原件放在大营分局,而且代开票只需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当时他就复印了税务登记证,然后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放在分局办税服务室。但是发票专用章我没见过,直到2010年8月份,陈某乙去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才把发票专用章给我,按照规定就把发票专用章销毁了。我觉得代开的原因是分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抵扣是因为一开始是同意开的,而且这些发票都是县国税局开具的真实发票,又认证通过了,所以允许企业抵扣了。 19、证人吴某某(宝丰县永发洗煤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因为公司从石龙区等地小煤矿买进原煤,煤矿不给开发票,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导致卖煤时无法做账。加上县里要求一律不允许从外地代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并要求国税局对洗煤厂从外地代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后来我听厂里的一个业务员说有一个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找陈某甲局长协调,陈某甲局长同意后,我让厂里的会计梁某某去具体负责。我不熟悉李某某,只是听说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才知道有这个人,我不知道煤球厂的经营情况。总共抵扣了522900元的税款,代开发票175张,共计17430000元。 20、证人马某某(宝丰县大营镇东升煤业洗煤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我公司没有从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因为包括我在内的好多家洗煤公司,从附近煤矿购买原煤洗煤,但是卖煤的小煤矿没有发票,我们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导致洗煤厂卖精煤时无法入账。县里开经济会议,不允许从外地代开进项发票,我就到大营国税分局去找毛某某和陈某甲协调,经他们同意以后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金额41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的。其他企业以前都用书伟煤球厂开过发票,国税局申报大厅系统内已经有书伟煤球厂的开票信息了,所以就不需要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当时我们公司开的比较少,去的时候发票专用章就放在国税局申报大厅,也不知道是哪家企业带过去的。我就代开过一次。我不认识李某某,我从头到尾都没有找过李某某,我当时是直接到大营分局按照程序开的发票。公司把这些发票作为进项入账了,然后通过宝丰县国税局认证后,全部抵扣了,总共抵扣了124200元税款。关于用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没有找过李某甲或者陈某乙说过。 21、证人牛某某(平顶山凤宝洗煤厂总经理)证言,2010年我公司从石龙区、三门峡地区煤矿购买原煤洗煤,但煤矿不给开发票,我们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入账。当时县里在召开税收经济会议,要求不允许从外地代开进项发票,洗煤厂从外地代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后来我听公司会计赵自立说别的洗煤厂都是用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专用发票,我就到大营国税分局找到陈某甲局长,给他说公司需要走账,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听说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陈某甲局长说别的洗煤厂的确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过,你也可以代开。当时书伟煤球厂的发票专用章已被其他企业拿国税大厅了。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税款的,三次总共开具了243张、金额2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应该不知道,我没有告诉过他。总共抵扣了72万元税款。 22、证人冯某某(宝丰县祥顺洗煤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我公司没有从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只是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的发票。因为2010年的时候从石龙区煤矿购买原煤洗煤,煤矿不给开发票,导致洗煤厂卖煤时无法入账。后来县里召开税收经济会议,一律不允许从外地代开进项发票,洗煤厂从外地代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后来我听公司人员说有一个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到大营国税分局先是找到毛某某,我直接给他说听说别的洗煤厂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发票,我们能不能也代开点,毛某某说可以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过了几天,我到大营分局从大厅办公桌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缴纳税款申报单,由我公司会计填写上相关信息,总共1500万元货款,按照3%的税率需要缴纳税款45万元。填好后先有毛某某在审批表上签字,然后让我去二楼找陈某甲局长签字,陈某甲看了后,就直接签字盖章。带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申报单以及缴纳税款凭证,按照规定还需要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但是国税局申报大厅系统内已经有书伟煤球厂的开票信息了,所以就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去的时候就放在国税局申报大厅,也不知道是谁带过去的。我没有找过李某某,他应该不知道我公司从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把书伟煤球厂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入账,通过宝丰县国税局认证后,全部抵扣了。 23、证人张某某(平顶山市丰海洗煤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证言,平顶山市丰海洗煤有限公司没有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购进过原煤。因为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我和公司会计一块去向审计人员汇报财务情况,这时才知道公司从书伟煤球厂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该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主要是公司从小煤矿购进原煤,小煤矿不提供发票,导致大量买进的原煤没有发票,没办法做账,所以才会从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从账上看有从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使账面比较完整。 24、证人梁某某(宝丰县永发洗煤有限公司会计)证言,宝丰县永发洗煤有限公司印象没有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2010年当时因为公司从小煤矿购进原煤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无法做账,老板吴某某告诉我说有一个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已经和国税局大营分局陈某甲局长沟通好了,让我去国税局大营分局办理用书伟煤球厂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到大营分局找到陈某甲给他说我是永发洗煤有限公司的会计,吴某某让过来找你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发票,陈某甲说中,总共填过两次开票信息,两次共填写了需要代开货款为14940000元金额的发票,按照3%的税率需要缴纳税款448200元。每次都是我填好开票信息后拿着审批表先找到毛某某签字,然后又找到陈某甲局长签字,再盖上大营分局的公章,在一楼大厅办公桌拿到书伟煤球厂的发票专用章并在审批表上盖上章,之后我带上签完字和盖好章的申报单、申请表以及书伟煤球厂发票专用章,去宝丰县国税局申报大厅开票。国税局申报大厅系统内已经有书伟煤球厂的开票信息了,不需要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专用发票审批单、缴纳税款申请表和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发票专用章,都是从大营分局一楼大厅办公桌上获取的。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买煤的进项入账了,通过宝丰县国税局认证后,全部抵扣了,总共抵扣了税款448200元。 2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总经理,恒利洗煤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注册成立,当时法人代表陈青岐,我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的业务,大概是在2010年下半年就开始停产停业了,但是营业执照每年都会年审,现在还保留着。我公司没有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你们给我出示的我公司2010年的会计凭证及抵扣凭证,显示的我公司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购进2726.1万元的原煤,这是我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的发票。 因为我公司都是从附近煤矿购买原煤洗煤,但是卖煤的煤矿不给开发票,我们从这些煤矿进煤后,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洗煤厂卖煤时无法入账。我公司多次向宝丰国税局大营分局反映这个事情,我就去大营国税分局先是找毛某某副局长沟通,他告诉我说有个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发票,但必须得陈某甲局长同意,我就找到陈某甲沟通,他也同意了。大概是过了几天,我就找到毛某某表示公司有买进原煤,现在需要代开发票,毛某某就给我说代开发票需要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缴纳税款申报单,在上面写清楚每吨原煤价格、购进数量、总货款、需要缴纳的税额等信息。我就从大营分局一楼大厅柜台上取得审批表和申报单。我回去公司之后算了一下,需要开具2726.1万元货款的发票,于是就分三次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和缴纳税款申报单,第一次填了采购原煤1.194万吨,每吨650元,金额7761000元,需缴纳税款232830元;第二次填了采购原煤1.5万吨,每吨700元,金额10500000元,需缴纳税款315000元;第三次填了采购原煤1.5万吨,每吨600元,金额9000000元,需缴纳税款270000元。这三次都是先填好代开增值税发票审批表和缴纳税款申报单,先找到毛某某副局长,毛某某签完字之后,我又找到陈某甲局长,陈某甲签完字之后又盖上大营分局的公章,然后我又拿着审批表到黄某某处盖上书伟煤球厂的发票专用章。因为代开发票后还需要在发票上盖书伟煤球厂的发票专用章,所以当时黄某某就让我拿着发票专用章去开票,然后我就带着审批表和申请单、发票专用章到国税局大厅代开发票,先是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税款缴纳账号到农行缴纳税款,当时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税款的,然后拿着缴完税款的凭证回到大厅向代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然后自己盖上发票专用章,盖好用完之后我就又把发票专用章还给黄某某了。 我记得当时陈某甲说过,煤球厂代开不能超过50万,代开的事情不追究便罢,如果追究起来就是问题。陈某甲同意我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我想着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因为代开发票3%税款公司直接现金缴纳了,随后开具销项税时又缴纳了14%的税款,税负也提高了。从国税局代开发票的清册上显示,恒利洗煤有限公司是第一家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的洗煤厂,而不是注册书伟煤球厂的宏运洗煤厂,是因为实际上宏运洗煤厂注册书伟煤球厂就是为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我刚好去国税局问没有发票怎么解决的事情,毛某某给我说有一个户头可以代开,我直接找陈某甲要求代开。我不知道宏运洗煤厂还没有代开过发票。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的局长陈某甲肯定知道我和其他洗煤厂企业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代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因为必须得他签字同意。我不知道按照规定洗煤公司购得没有发票的原煤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没有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购进过原煤。因为在开票之前给陈某甲打过招呼,陈某甲当时说可以代开。另外,书伟煤球厂的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都放在大营分局,正常的情况是这些资料都应该是企业自己拿着,我想着大营分局和宏运公司办理书伟煤球厂目的就是除了宏运公司代开,也可以让其他洗煤公司拿来代开发票。 上述证据中除书证第8、9、10组证据由辩护人提供,其余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可做定案依据。辩护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书伟煤球厂名义为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发票,后抵扣税款。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的经理,明知公司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货物购销,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以书伟煤球厂名义为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发票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被告人只是一个被依法追究的相关责任人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经理,以书伟煤球厂名义为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发票,后抵扣税款的行为是以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的,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据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公诉机关并未对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提出起诉,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对单位犯罪之责任不予追究。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属犯罪数额较大,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意见,经审理查明,本案在立案后所抵扣税款已全部追回,其损失数额应予扣除,故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经理,在办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违规抵扣税款,实施了犯罪行为。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综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庆东 审 判 员 蔡怀洲 代理审判员 温世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