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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本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6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本鲁,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6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本鲁,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王本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王本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在1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本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在1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