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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玉芬、李付平与被上诉人万红军、万海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付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红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海吉。 二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付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红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海吉。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晓雷,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玉芬、李付平因与被上诉人万红军、万海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104)林河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万红军与被告李玉芬经媒人万买周介绍,双方于2013年农历正月十八典礼成亲,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前,原告经媒人万买周之手分三次给付二被告彩礼大包款73500元,大米3袋,白面2袋,酒1件,馒头20个。原告万红军、被告李玉芬典礼后因为买房子一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不合,两人于2013年10月份分居至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万红军、被告李玉芬未生育子女。典礼时,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有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服架一个、铁床一个、饮水机一台,以上物品现在被告李玉芬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年2月21日李付平所写收据一张、媒人万买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万买周、王丙林的当庭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印证,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万红军与被告李玉芬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典礼并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依法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其的彩礼大包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彩礼大包款的返还问题,考虑到双方典礼并同居生活的事实,并且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大包款中应包括女方适当的衣服款、化妆品款、以及办事时的少量开销等,故在返还时应适当扣除,酌情给予返还。原告诉求中主张的大米3袋,白面2袋,酒1件,馒头20个,该物品属于小额财物的相互赠与,故依法不再返还。被告的娘家陪送物品,属于被告李玉芬的个人财产,原告对陪送物均予认可,应依法允许被告带走。被告在答辩中要求原告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芬、李付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万红军、万海吉彩礼大包款50000元;二、原告允许被告李玉芬带走娘家陪送物即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服架一个、铁床一个、饮水机一台(以上物品现在被告李玉芬处)。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660元,由二原告负担610元,二被告负担1050元。
宣判后,李玉芬、李付平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收受被上诉人大包款60000元而非73500元,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的三金费用,上诉人娘家陪送物品的费用,一审仅计算了买衣服、化妆品、办事时的少量开销明显不当;上诉人李玉芬将彩礼款用于同居生活,补贴家用,该部分也不应返还;由于被上诉人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的重大过错导致双方不断争吵并解除婚约,彩礼不应返还或者减少返还。
万红军、万海吉答辩称,被上诉人经媒人万买周之手共给付上诉人彩礼73500元,三金、衣服是另外出钱买的,万红军与李玉芬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李玉芬就离家出走,过错不在男方,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万红军与李玉芬经媒人万买周介绍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万买周作为媒人,经手给付上诉人彩礼73500元,万买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一手托两家的媒人的证言,综合当地风俗习惯考虑,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大包款中应包括女方适当的衣服款、化妆品款、以及办事时的少量开销等,在返还时适当扣除,酌情返还5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彩礼为60000元,证据、理由不足;上诉人主张不返还或者少返还,原审判决对适当返还已经予以考虑,主张不返还理由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玉芬、李付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