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2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朝。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莉。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光耀。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建朝因与被上诉人郭莉、兰光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