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