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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