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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臣申请执行张利军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臣,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利军,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 被执行人彭少红,男,生于1967年7月17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东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臣,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利军,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

被执行人彭少红,男,生于1967年7月17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东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利军的银行存款16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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