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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保振与苏光州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10-1号 申请执行人辛保振,男。 申请执行人苏光州,男。 本院在执行(2013)内楚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光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10-1号

申请执行人辛保振,男。

申请执行人苏光州,男。

本院在执行(2013)内楚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光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苏光州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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