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10-1号 申请执行人辛保振,男。 申请执行人苏光州,男。 本院在执行(2013)内楚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光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苏光州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