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59-1号 申请执行人袁志英,女,生于1988年11月19日,汉族。 被执行人徐林宾,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内楚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林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林宾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林宾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林宾的银行存款33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修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