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秦建军与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44号 原告秦建军,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永江,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建军与被告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受理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44号
原告秦建军,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永江,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建军与被告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东东于2014年11月27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江及委托代理人秦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1日经秦新明介绍,以帮助李永江更新设备为由,向我借款20万元,月息1分5,分期限一年。我借秦利军7万元,李保平13万元于当天转入李永江账户,被告写借款条一份,后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永江返还借款20万元及借款之日起至今所产生的利息59300元;2、诉讼费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李永江和案外人秦新明从原告秦建军处共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五,后被告归还原告利息6000元,本金未归还,原告主张利息59300元,尚有53300元的利息未归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秦建军向被告李永江提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一分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建军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33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李永江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