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尚革委与被告骆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北初字第00214号 原告尚革委,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骆玉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尚革委与被告骆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北初字第00214号
原告尚革委,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骆玉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尚革委与被告骆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革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革委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因给别人装修房子需要用石子、水泥、沙子,从原告手中给被告第一次供了水泥3.5吨,每吨250元,合计875元;水洗砂4方,每方70元,合计280元;小沙3方,每方35元,合计105元,以上总合计1260元,以被告证明收到条为准。第二次水洗砂4方,每方70元,合计280元,小沙1方,每方35元,合计310元。两次总合计1570元。其中第二次上料是经上料人马福德联系送去,马福德可以作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料款157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18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骆玉峰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料款1570元。
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条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条据上的内容,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条据中黑色字体是被告骆玉峰书写,蓝色字体是原告在第二次送给被告料时自己添加,因此,本院只认定被告收到原告水洗砂4方,细沙3方,水泥3.5吨,价款共计1255元整。
依照证据分析、认定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18日,原告给被告送水洗砂4方,细沙3方,水泥3.5吨,被告给原告出具条据一张,载明“收条今收到水洗砂4方、细沙3方=380元水泥3.5吨×5=875元欠款人骆玉峰2014.3.18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收到原告送水洗砂、细沙、水泥价值1255元,欠原告款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料款125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料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骆玉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尚革委料款125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驳回原告尚革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骆玉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