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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双与马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40号 原告辛小双,女,1958年出生。 被告马卫星,男,1978年出生。 原告辛小双因与被告马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栋独任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40号
原告辛小双,女,1958年出生。
被告马卫星,男,1978年出生。
原告辛小双因与被告马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栋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小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卫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小双诉称,被告曾在关召村承包砖厂,原告曾在其砖厂干活,双方由此相识。被告在干砖厂期间向原告借款12000元用于周转。被告不干砖厂后,又以经营大棚、购买三轮车等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0年4月9日和2012年5月17日出具了借条2张,共计借款2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卫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焦点为:原告辛小双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4月9日和2012年5月1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各1张,2010年4月9日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辛小双现金壹万元整,马卫星”、2012年5月17日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小双现金壹万贰仟元整,马卫星”,证明被告马卫星借原告款22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马卫星借原告款22000元,有被告马卫星给原告出具的条据为证,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马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辛小双借款22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马卫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谢 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红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