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新年与马喜梅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19号 原告马新年,男,1981年出生。 被告马喜梅,女,1987年出生。 原告马新年因与被告马喜梅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19号
原告马新年,男,1981年出生。
被告马喜梅,女,1987年出生。
原告马新年因与被告马喜梅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喜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新年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电话也换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
被告马喜梅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被告承诺于2014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的事实。2、离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离婚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马喜梅给付10000元,有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的协议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喜梅给付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马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新年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喜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红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