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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志海与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560号 原告刘志海,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波、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560号
原告刘志海,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波、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咸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凯旋城C1-楼。
法定代表人李五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海与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房地产公司)、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物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波、张艳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的蓝钻帝景住宅小区第1幢5层东2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并违规向其收取燃气开口费2450元,且被告不提供办理房产登记所需的材料(房款已结清证明),致使其无法办理房产证。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22480.628元,退还燃气开口费2450元,履行协助其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庭审过程中,其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退还燃气开口费、协助其办理房产证,要求被告中诺物业公司退还燃气开口费。
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辩称:1、其未逾期交房,且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2、双方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含燃气开口费,燃气开口费是其代燃气公司收取的,已交给燃气公司;3、原告应将办理房产证的全部手续资料准备齐全,否则无法办理房产证,且经测绘,房屋产权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补足多出面积的房款,其不能出具房款已结清证明。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诺物业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燃气开口费其是代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原告要求其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7月19日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出具的答复一份,证明其主张未过诉讼时效。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屋价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3、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致业主的一封信,证明2010年11月10日之前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竣工牌上显示竣工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在此之前不可能交付房屋。4、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证明自2008年10月1日开发商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燃气开口费。5、燃气开口费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其收取了燃气开口费2450元。
二被告认为证据1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答复中明确说明不存在延期交房问题;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其将相关绿化配套设施作为最后的竣工日期,但房屋已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业主;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济源市物价局就配套设施管理的答复中明确2011年年底前收取燃气开口费不违反规定;对证据5无异议。
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中诺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1份、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中诺物业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物业费的收据2份,证明业主验房时间。2、分户图一份,证明房屋产权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原告应补足超出面积的房款。
原告对证据1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交房时间;对证据2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蓝钻帝景住宅小区的第1幢5层东2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13.4平方米,每平方米2418元,房价款274154元。合同约定:“第五条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74154元,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经测绘,该房屋产权面积为116.99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3.59平方米,原告未向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支付多出面积的房款。2010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中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被告中诺物业公司代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收取燃气开口费2450元。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中诺物业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50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28日的物业费70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诉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交房,要求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2480.628元,被告辩称其已按时交付房屋,因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交房时间,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中诺物业公司交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011年7月1日可视为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交房的时间。从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7月1日,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迟交房30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274154元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共计16613.73元。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一直持续与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收取的燃气开口费2450元,因二被告在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燃气开口费的行为虽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符,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另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已超过180工作日,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补交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其可通过向原告追索房款的途径解决,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海逾期交房违约金16613.73元;
二、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三、驳回原告刘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清琴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人民陪审员  范 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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