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409号 原告济源市明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乔洼村。 法定代表人张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秋霞,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明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秋霞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济源市明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康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