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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226号 原告苗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226号
原告苗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康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