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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49号 原告薛某某,女,1978年出生。 被告卫某,男,1977年出生。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49号
原告薛某某,女,1978年出生。
被告卫某,男,1977年出生。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7月30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取名卫某甲,一子取名卫某乙,由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沉溺于赌博,经常离家出走,其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3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卫某甲,后原、被告2002年7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3年2月26日婚生一子取名卫某乙。经本院向被告卫某父亲卫某丙调查,卫某丙称其系被告卫某父亲,卫某无工作,婚后多次离家出走,最近一次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了,一点音信也没有。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维护,被告婚后多次离家出走,且时间较长,至今未归,疏于履行家庭责任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现原告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婚生女卫某甲、婚生子卫某乙由其抚养,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卫某甲、婚生子卫某乙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清琴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