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伟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7月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7月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3日、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进入济源市邵原镇赵疙瘩村高某某家、王屋镇封门腰村侯士道家进行盗窃。在高某某家盗窃一部“欧奇”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9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只进入邵原镇赵疙瘩村高某某家中盗窃,没有进入王屋镇封门腰村侯士道家中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济源市邵原镇赵疙瘩村,在被害人高某某家盗窃一部“欧奇”牌手机及180余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盗手机包装盒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卡口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2014年6月2日其未进入王屋镇封门腰村候士道家中盗窃,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侯士道家中实施盗窃,因此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五明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