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将崔小板位于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的79棵杨树买走。2014年8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卫立财、吕理营、吕赵栓等人将79棵杨树伐掉,并以8400元的价格售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7.44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卫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办理采伐证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17.44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范红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