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其名字为“杨若寒”,与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李梅杰谈恋爱,并住到李梅杰家中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亲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取得李梅杰家人及亲属的信任。2014年6月底,李梅杰舅舅郭玉会的同事李某甲得知李某父亲的工作情况后,找到李某帮忙为其女儿安排工作,李某分三次诈骗李某甲现金共计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