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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伟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U18316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丹尼斯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牛某某)同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某和李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牛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牛某甲的陈述,证人牛某、孙某、王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接处警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牛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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