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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东,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25日被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东,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满。
辩护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及其辩护人刘全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晓东骑电动车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文化东巷14号孙某某家门口,趁其家中大门未锁,进入卧室内,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卧室床头的紫红色挎包盗走,后骑电动车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晓东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晓东辩称其认罪,但称其对当天发生的事实没有印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1、监控视频只是拍到其空手进入被害人家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进入被害人的卧室;2、被害人报案称是枚红色的包,公诉机关指控是紫红色的包,监控显示是深色的包,不能确定其拿的就是被害人的包。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对丢失的包有三种颜色描述,不能确定被告人盗窃的是被害人的包;2、被告人当庭认罪,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晓东骑电动车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文化东巷14号,见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大门未锁,进入家中,将被害人孙某某的挎包盗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8日7时41分济水办事处文化东巷监控视频中骑电动车的男子是其,7时43分从家户中出来手里拿挎包的男子是其,但包里什么东西也没有,其也不知道那个包放哪里了。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位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文化东巷14号,2014年5月8日15时许,其发现放在卧室床头的包不见了,经看监控,发现当天早上7时41分有个年轻男子骑电动车停在其家门口,进入家中拿走了挎包,其当时在家里睡觉,家门没有锁。被盗的是枚红色女士挎包,内有现金29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3、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挎包照片,证实2014年5月8日7时41分被告人王晓东骑电动车至济水办事处文化东巷,7时43分拿着挎包从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出来。
4、案发破经过,证明本案由孙某某于2014年5月8日报案至济源市公安局,2014年6月7日被告人王晓东被抓获。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晓东的前科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晓东系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晓东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丢失的挎包有三种颜色描述,不能确定被告人盗窃的是被害人的包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空手进入被害人家中后,从被害人家中拿着挎包出来,虽对挎包的颜色描述不同,但可以确定被害人的包是被告人盗走的,因此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被告人虽辩称其认罪,但又称对当天发生的事实没有印象,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晓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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