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聂红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6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6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至案发,被告人聂某某在其租住的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北五巷8号的卤肉加工点内,让工人用工业松香将猪耳朵上的乳毛拔掉,将生猪产品卤制后,在济源市南街菜市场“聂某某卤肉店”内销售,或直接出售至济源市的部分饭店,供人食用,其中猪耳朵销售额达49200元。2013年6月19日,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从其卤肉加工点内查扣约100斤散装松香,约130斤散装猪耳朵。经鉴定,从聂某某处扣押松香主体成分为工业松香。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年9月3日发布的《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规定:禁止用松香拔毛。工业松香属于非食用物质,常常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用工业松香褪毛有毒有害物质容易渗入动物皮脂,即便经过清水浸泡和高温加工,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也不会被清除,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已被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卫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收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聂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聂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卤肉加工、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