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谭建忠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 辩护人景宏伟、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
辩护人景宏伟、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景宏伟、王修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在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北辰路中晟小区北门口,宋战伟因和被告人谭某某的弟弟谭某甲有经济纠纷,遂纠集多人到中晟小区找谭某甲要账而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谭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袁某某、卫某某捅伤。经鉴定,袁某某、卫某某之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其故意伤害袁某某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1、其没有见到卫某某,不知道是否捅伤卫某某;2、其被多名男子殴打,被逼无奈才用刀捅伤对方,属正当防卫。其辩护人认为:1、指控谭某某故意伤害卫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害人有过错,谭某某人身受到危险才进行防卫,具有正当防卫性质;3、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在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北辰路中晟小区北门口,宋战伟因和被告人谭某某的弟弟谭某甲有经济纠纷,遂纠集多人到中晟小区找谭某甲要账而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谭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袁某某、卫某某捅伤。经鉴定,袁某某、卫某某之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克井社区警务队接110指令,将谭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已与被害人袁某某、卫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袁某某、卫某某对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其驾车回中晟小区时,见往小区拐弯的路口处围了很多人,下车后看见宋战利、宋战平等人也在场。其见地上扔有一堆写有字的白布,便问宋战利是怎么回事儿,宋战利说谭某甲欠宋战伟的钱。其让宋战利等人离开,并用打火机把白布点着了。后其从车里拿了一把小刀放在上衣外侧右口袋内,苗永过来把刀拿走放进了汉堡店,其跟着进入汉堡店把刀又拿了出来放在口袋内。其见宋战利等人领着五六十个年轻男子往小区里进,便迎上去,但遭到对方的殴打。其心里一急,便拿刀捅了卡其脖子的男子,不记得又捅谁了,也不记得捅了几下。
其平时养狗,捅人的刀就是平时给狗切肉用的,一般放在车内。其害怕对方的人闹事儿,便把刀装在身上防身用。其捅伤卡其脖子的男子后,不记得把刀放在了什么地方,好像把刀扔了。打完后,其往南到汉堡店南侧的长椅边,直到警察过来把其带走。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宋总(即宋战伟)让其和王伟波一同去克井办点事儿。下车后,其见有十几名男子站在中晟小区门口附近。后其见一留卷发的男子一边往这儿冲一边骂宋战伟。宋战伟让其和王伟波拦着这名男子,但不要打人。其就和王伟波上前用身体阻拦,期间看见胖男子右手拿着刀往其肚子上捅,其感到肚子有硬物撞击,知道自己中刀了,就赶紧往宋战伟的车里去。宋战伟说先送就近医院,车子行驶了一二十米,又上来一个被捅伤的男子,其和那名被捅伤的男子被送到就近的医院,后又转到了人民医院。
3、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其接到连永利电话,要凑个人数办点事儿。其到商业城东门口,看到连永利以及十六七名男子坐在四五辆出租车里。其上车后,车子往克井的方向去了。其到中晟小区门口,看见围了几十个人,下方堆了一堆横幅。后宋战伟说要用土堵门,一名中年胖男子(即谭某某)过来和宋战伟对骂。一名高个子男子(即袁某某)和一名瘦男子用身体挡住谭某某,不让上前,现场没有人打架。其站在袁某某右手边一两米处,在推搡过程中,谭某某踩到其的左脚,其下意识的推开谭某某,谭某某便朝其右后侧腰的部位打了一下,其扭头要走,又被谭某某打了一下,这时有人喊谭某某手里有刀,其用手摸被打的部位才意识到被捅伤了。其赶紧往车里跑,谭某某在后面追了几十米没有追上。上车后,见袁某某也在车里,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了。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15时30分许,其见克井镇中晟小区门口零零散散站了很多人。后从东边开过来的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三个人,三人来到小区北门口,刚零零散散的人都聚到三人跟前。后看见那一堆人在吵嚷,具体和谁在吵嚷没看清。约个把分钟,从车上下来的三人从人群中跑出来,其中一名个子较高男子用手捂着肚子。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宋战伟开车载其和袁某某去克井镇马寺街。下车后走到路南边,看见两名男子走过来,其中一名矮个子卷发男子(即谭某某)指着宋战伟骂,其和袁某某原地推着谭某某不让过来。期间,谭某某朝袁某某肚子上打了一下,紧接着向旁边一名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即卫某某)打了一下。其见袁某某捂着的肚子流血了,就赶紧把袁某某扶上车送到了医院。
6、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宋战伟间因中晟小区有工程款纠纷。2014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宋战伟的哥哥宋战利、宋战平等人领了至少五十余人在中晟小区北门口扯横幅闹事。其和对方推推搡搡,但没有人动手。后其二哥谭某某回来,其说这事过正月十五再说,因去银行办事就先走了。其回来后听中晟小区电工李春明说宋战伟带人打谭某某,谭某某拿刀捅了两个人,但其不在现场,都是听说的。谭某某在中晟小区后院养有狗,具体怎么养的不清楚。
7、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两点钟,其兄弟宋战伟让其去克井镇中晟小区帮忙劝劝在那要账的工人。其到小区北门口后,看见其三兄弟宋战利和谭某甲在吵架,旁边围了几个工人,地上扔有白横幅。其和谭某甲理论了几句,谭某某将地上的横幅点着了。后宋战伟开车过来,宋战伟和他车上的两个人来到小区北门口,谭某某也迎头朝宋战伟走来,和宋战伟一起来的两个人就挡着谭某某不让往宋战伟身边去。其听见有人喊“捅我一刀”,便看见和宋战伟一起来的个子较高的男子(即袁某某)蹲了下来,宋战伟赶紧开车送袁某某去医院了。这时,谭某某拿着刀向东追上一个人,拿刀捅了一下,又追了一段回到了小区北门口。其报警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走了。
8、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其听宋战利的儿子说宋战利为了要宋战伟的债务,在克井镇马寺街和谭某甲吵架。其赶到中晟小区北门口,劝宋战利和谭某甲不要吵架,谭某某也过来劝,但双方仍在争吵,之后谭某某用打火机把横幅点着了便离开了。过了五六分钟,宋战伟开车来了,宋战伟下车后和一名年轻男子说话,谭某某朝宋战伟走来,宋战伟身边的三个年轻人推着谭某某不让靠近。正推的时候,其听见有人喊了一声“他捅我一刀”,就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即袁某某)双手捂着肚子蹲在了地上,宋战伟便召集人把袁某某往医院送,抬人上车时,谭某某拿着刀在后边追,没有追上车就开走了。
9、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其在克井镇马寺街见宋战伟带了一伙人围着谭某甲要钱。后谭某某开了一辆车过来了,下车时,手里拿了一把刀。其怕谭某某冲动惹事,便从谭某某手里把刀拿走放在附近炸鸡店里的吧台上。后宋战伟方人与谭某某发生冲突,有十几个人用手推谭某某,因为人太多,其没有看清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听说谭某某用刀捅伤了两个人。
10、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中午11时许,宋战伟打电话让其去克井镇中晟小区照看下找谭某甲要账的工人。14时30分许,其到中晟商贸城东边,看到有十几个工人,有人手里拿着白布。其领着工人到中晟小区扯白布,这时,谭某甲领着四五个人过来,把白布拽了下来,扔在地方给烧了。其和谭某甲理论对骂,后谭某某过来劝其不要参与。过了一个多小时,其见宋战伟带了一伙人过来,就独自一人回家了。后来其听说谭某某用刀捅伤了两个人。
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中午,其在“星湖湾”小区西大门等人时,听到工人要去克井镇马寺街的中晟小区堵门挂条幅讨要工钱,其给宋战伟打电话说此事,但没有打通电话。下午两三点时,其给宋战利打电话,让宋战利去中晟小区制止工人并让他通知宋战伟。15时许,其到中晟小区北门口,看到谭某甲和工人在争吵,横幅放在地上。其没有参与就走了,后听说谭某某拿刀捅人了,人被送往职工医院了,便开车去职工医院,看到两个人受伤了,其中一个叫袁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
12、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七八个原来在克井镇中晟小区干活的钢筋工,找其要拖欠的工钱。其说等谭某甲把钱归还后才有钱支付工钱。工人们便自发组织去中晟小区找谭某甲要账。后其害怕工人们和村里的人打起来,便让宋战利、宋战平、宋战军到现场招呼下。中午吃饭时,其碰到卫某某,让卫某某去克井助助声势,同时也看住工人不要打架。下午15时许,宋战利等给其打电话说双方在吵架,其便开车载袁某某、李伟波一起去克井中晟小区看看。到中晟小区门口后,其正问什么情况时,看见谭某某朝其走来,其让袁某某、王伟波挡住谭某某不让上前。袁某某、王伟波、卫某某就去推谭某某,但没有动手打。刚推了几下,其见袁某某手捂肚子蹲在地上,想着袁某某被捅了,就拉袁某某往车里跑。其开车刚跑有十几米,听到有人喊就停下车,有人扶着卫某某上了车,后其开车送袁某某、卫某某去医院了。
1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午,其到中晟小区门口,看见谭某某和宋战伟在吵架。后看见谭某某拿着一把刀绕着大街跑,嘴里喊着宋战伟的名字。郑茂说有人被捅了,去了职工医院。其到医院后见到袁某某受伤了,被人捅了一刀,后袁某某被转到了人民医院。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14时许,其见宋战利等人带了三十多人在中晟小区门口和谭某甲吵架,没见人打架。其上前调解,把双方都劝下就走了。下午五六点时,听说谭某某用刀捅人了。
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15时许,其见宋战利等人领着四五十个年轻人在中晟小区门口找谭某甲要账。期间,谭某某也到了,拉着宋战利去一旁说话了。过了一会儿,其见到谭某甲,谭某甲说没事了就走了。后见宋战伟领了一百多人过来,宋战伟让人围住谭某某打,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最先开始打。其想去拉架,但到不了跟前。突然人全部散开了,其以为要过来打其,就跑进旁边的店里了。后见谭某甲回来了,还听说有人受伤了。
16、济源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扣押被告人谭某某物品的情况。
18、济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袁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证实被害人卫某某肝脏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9、济源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黑色羽绒服右半侧从上至下第3纽扣和第4纽扣间的可疑斑迹检出为人血,为被害人袁某某所留;谭某某的黑色羽绒服右半侧从上至下第5按扣处的可疑斑迹检出为人血,为被害人卫某某所留。
20、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1月14日下去15时37分,济源市公安局克井社区警务队民警接110指令:中晟小区门口有人持刀捅伤两人。后民警赶到现场,在中晟小区门口附近将被告人谭某某当场抓获,于同年1月15日将谭某某刑事拘留。
2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未能说明作案刀具的去向,经搜查未找到谭某某作案所持的刀具。
2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3、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卫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害人对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谭某某辩称其没有见到卫某某,不知道是否捅伤卫某某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谭某某故意伤害卫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被害人袁某某陈述其被谭某某捅伤上到宋战伟的车里后,又上来一名被捅伤的男子;证人王伟波、谭某甲、宋战军、苗永、宋战利、郑茂、宋战伟的证言,均可以印证谭某某持刀捅伤二人的事实;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谭某某的黑色羽绒服右半侧从上至下第5按扣处的可疑斑迹检出为人血,为被害人卫某某所留;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及病历材料可以证实其被谭某某捅伤后入院治疗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谭某某持刀将卫某某捅伤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谭某某受到殴打,人身遭受危险性,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谭某某的供述与苗永的证言,可以证实谭某某下车后手里即拿了一把刀,在刀被苗永拿走放到附近的一家店铺内后,谭某某又进到该店里把刀拿出来,说明谭某某事前即有使用该刀的准备。随后双方发生冲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谭某某被多人殴打,受到了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发后谭某某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谭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郭继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葛拥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